“我们这里没有保安驻守,偶尔只是有巡查的人员。”南昌市政公用驻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
“那你这个灯又为什么不打开呢?”都市现象记者询问。
“这个灯自从我来就没开过,没有这个功能。”南昌市政公用驻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回答。
“装的就是个摆设?”都市现场记者继续询问。
“但摄像头是好的。”南昌市政公用驻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应。
既然摄像头能正常拍摄,为什么到了晚上停车场却不开灯呢?对此,这位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应,但他告诉都市现场记者,他的工作非常忙碌,自己管理了好几个停车场,又当保洁又当巡查。
受害车主黄女士认为,停车场收了费,应当尽到基本的保管义务,如夜间安防,保安来回巡视等,这会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地威慑。
律师观点:停车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 该赔!
车主们认为,珑庭路停车场没有尽到基本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停车场这方认为,他们事先做了免责告知,不赔偿任何费用。
律师高正尉表示,车主把车停放在珑庭路停车场,支付了相关费用,那么双方就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赔不赔偿需要看停车场有没有尽到保管义务。
律师高正尉表示,停车场在保管上有一定的失职,也就是保管不善,那么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车主是可以向它主张赔偿的。
对于珑庭路停车场对车主事先做出的免责告知,高律师认为,该条款是霸王条款,不具约束力。他指出,既然双方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法律就有明确的规定,停车场保管不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因为有个免责条款就可以免责。
从停车场的角度,律师建议要对设施设备进行完善,把自己的保管义务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