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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赠送财物分手后想追回,法院会支持吗?

以下是对该文章的润色重写:

男子潘某在婚姻期间出轨,与生意合作伙伴韦某发展出了一段秘密的恋情。在这段关系中,潘某为女友支付了房屋首付并赠送了手表等贵重物品,总计4万元。然而,他们的秘密恋情最终以分手告终,紧接着,潘某的妻子也与他离婚。

几年后,生意失败的潘某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这4万元。他声称这些钱款是基于无效的赠与合同赠予韦某的,因此要求她返还。然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并未支持他的请求。

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潘某坚称他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并侵害了他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赠与合同无效。而韦某则反驳说,潘某赠与她手表和房屋首付等行为都是自愿的,现在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不合理的。

主审法官林浩坚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对潘某进行了解释和劝导。他强调,虽然潘某的赠与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并侵犯了配偶方的合法权益,但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本身就具有过错,且已经离婚,因此,他作为原告主体并不适格。尽管有先例支持潘某的主张,但法院很难支持他这样不合理的请求。

在法官的劝说下,潘某最终主动撤销了诉讼请求。法官的裁判展现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婚外情产生的赠与合同往往因为违反公序良俗、侵犯配偶方的合法权利而被法院撤销,但前提是无过错配偶方主张权利。本案中,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赠与女友财物,本身具有过错,因此,其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具有正确价值取向、有机融合法理情的法院裁判可以引导公序良俗,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反之,如果背离人民群众朴素向善的情感和认知,就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注:图片保持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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