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转自:山东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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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侵权责任法》法律条文,对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公平责任及其典型案例进行了详尽梳理和解读。通过这些梳理,我们得以明确侵权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是宣示性条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只要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产品致人损害,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致人损害等。
二、过错及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则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具体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致人损害,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等。
三、公平责任及典型案例 公平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利益平衡的方式,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具体的情形包括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等。典型案例包括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如重庆烟灰缸案、济南切菜板案、好来居玻璃案等。
四、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并非具体的责任类型,而是过错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顺位利益。具体的情形包括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人损害但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校外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等。
五、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一样,不是具体的责任类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不真正连带责任可由承担责任一方向责任人全额追偿,表现为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具体的情形包括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血液提供者之间,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之间,因第三人过错致动物侵权,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等。
结语 本文涉及《侵权责任法》四十三个条文的规定,对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本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解读,并对公平责任、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了分析。最终明确侵权责任的原则就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侵权行为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不违反义务就没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