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故事,一直为人称道,也作为人教版高中语文课文得以广泛流传。此案涉及人命,若从现行刑法角度审视,倒也别具一格。
故事开篇,应天府贾雨村接到了一起争买婢女的人命案,两家因争夺一个婢女而引发了肢体冲突,导致冯渊死亡。现场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被打死的冯渊又无亲人,其仆人代为诉讼,称拐子“一婢二卖”,两家争夺,薛家豪奴出手打死了冯渊,凶手均已逃走。
知情人门子提供了重要线索,原来冯渊欲娶一婢女,拐子收了钱又偷偷卖给薛家,双方打了起来,薄命女英莲被薛蟠抢走,而冯渊被打得遍体鳞伤,最终不治身亡。
贾雨村与门子密谋,为“人情案”“关系案”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他们让冯渊的家人报称死者系因暴病身亡,拐子认罪,最终判决薛蟠因“扶鸾占卜”已“追索”冯魂而“死亡”,判给冯家若干烧埋银两作为赔偿。案件看似结束,实则留有诸多疑点。
那么,根据现行刑法,薛蟠是否要为冯渊之死承担刑事责任呢?
刑法规定,犯罪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在这个案例中,豪奴实施殴打行为,构成加害行为,薛蟠虽然未动手,但对侵害行为具有事实支配性,是行为实施的关键人物。在责任层面,薛蟠因买人受阻而动手,具有自卫性质,但其行为与冯渊的死亡并无直接关联。考虑到薛蟠当时的年龄,其属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部分罪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薛蟠故意伤害冯渊并导致其死亡。
文学作品中,贾雨村审理案件时混淆视听,错判薛蟠为凶手,导致其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这也反映了贾雨村的个人品行和业务能力,最终他也因贪污受贿而再次入狱。
从法律角度看,《红楼梦》中的这个案件虽带有一定的虚构性,却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漏洞和官宦的贪腐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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