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对学校主体责任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要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校长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并每学期面向师生和家长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同时,《指引》也指导各校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强化家长监督。
对于学校食品采购、验收、加工、储存、配送等关键环节管理,《指引》明确了相关规定,并强调严把食材供货关,严格规范大宗食材进货查验,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强化食材进校园管理。要求推进中小学自营食堂建设,强化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及校外供餐管理,应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并严格落实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此外,对于膳食经费管理,《指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自主经营的中小学校食堂需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并加强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财务管理。同时,指导各地科学统筹资金,全面加强监管,确保信息公开。
《指引》的第二章“膳食经费管理”部分还详细指出,中小学自营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对自主经营食堂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食堂财务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的管理。
该《指引》还明确了多项具体管理要求,包括工作责任制、财务管理岗位设置要求、非独立法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控机制、食堂建账、饭菜定价、食堂收入、伙食费收取、伙食费代收、教职工餐费收取、自主经营食堂运行经费来源、伙食费收入核定、外来人员就餐伙食费收取、食材采购款拨付、食堂成本核算、食堂原材料成本核算、食堂人工成本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以及零星维修费成本核算、食堂结余管理、食堂财务报表管理、原始凭证审核和监督、食堂财务收支监督、食堂财务信息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支付、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等。
在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方面,《指引》强调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必须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并建议学校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通过该《指引》的出台,教育部旨在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