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主席令第15号,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基本原则和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一章 规定了合同的一般定义、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纪守法原则,明确了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以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第二章 明确了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内容、合同成立时间等具体规定。包括合同的形式要求、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与承诺的生效规则等。
第三章 阐述了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无效的情形、附条件或期限合同的效力,以及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等情形下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包括严格履行、诚实信用、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定等。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义务,以及未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论述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债权的转让及其通知义务等。
第六章 讲述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包括债务履行完毕、合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情形下的合同终止。
第七章 明确了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第八章 规定了其他合同的相关事项,如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分别对这些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后,该法还规定了合同的监督、争议解决等事项,以及合同的解释原则、涉外合同的处理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