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当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会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则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后,再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该证,同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同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在拘留证上注明。在必要时,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
二、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本人或其家属可委托律师介入案件进行辩护维权,同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