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一名即将满一年的助理在法院工作,她对家事审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她开始梳理本院之前几年的离婚纠纷。在整理案件结案方式时,她发现了一种名为“和好”的结案方式,对此感到困惑。她询问了我,然而那时的我办案经验尚浅,也未曾遇到过此种情况,于是我们两人一同向师傅请教。
师傅听后,哭笑不得地解释,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经法官调解后表示已经和好,并且原告不再起诉,那么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仅在笔录中载明即可结案。我们听后,恍然大悟,原来自己在审理离婚案件一年多以来,从未成功劝解夫妻双方和好,因此对此结案方式一无所知。
师傅接着感叹,八十年代的离婚案件审理起来特别容易,开庭地点往往都不在法院,审判员们骑着自行车下片,庭审就在居委会的办公室进行,双方父母、单位工会人员还有居委会人员都会到场。那时候,大部分原告并不是真的想离婚,只是想吓唬吓唬被告。开庭时,法官会批评教育,被告的单位和居委会的人则从旁劝解,被告明确表示认错并愿意改正,原告表示原谅,双方做个笔录,案子就以调解和好的方式结案了。
师傅还提到,现在的当事人和过去可不一样了,来法院起诉离婚的,往往是真心准备离婚,判决驳回一次后下次还会再来,态度特别坚决。这几年能够调解和好的案子越来越少,难怪我们这些新办案的同志都不知道这种调解方式了。
后来,我也办理了一些离婚纠纷,确实有两三对在我的劝说下调解和好的。然而,有一回一个同事跑我这来兴师问罪,说刚收了一件离婚纠纷,你半年多之前调解和好的,你是怎么调解的,怎么和好了又过来起诉了?这真让我无言以对。
前段时间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对于协议离婚方式增加了三十天的限制,但对于诉讼离婚并没有做大的改动,之前呼声很高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没有放进去。对于协议离婚,我不了解,因此不好说这种限制是否真的能避免或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然而,我一直对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持保留态度。根据这些年的审判经验,来法院诉讼离婚的夫妻,极少有不冷静的,起诉到法院对簿公堂后,基本上再回头的可能性很低。因此,不离婚誓不罢休的、两家亲属法庭外大打出手的、调解和好的都是极少数。当然,这可能是因为我的群众工作能力有待提高,不应该一概而论。
总的来说,我对诉讼离婚的夫妻能否调解和好持悲观态度。有时候,我们只看到好多夫妻一时冲动闪婚闪离,却忽略了那些欲离婚而不可得的当事人。因此,我常常觉得结婚要慎重,离婚要趁早。如果真想解决高涨的离婚率带来的社会问题,与其限制离婚,不如加强事前的教育,让更多的年轻人在结婚前乃至生育子女前,对未来有必要的了解。结婚和生育应当以充分了解、深思熟虑为前提,而不应当是随波逐流、一时冲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