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办法》明确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进行了细化。比如,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
同时,《惩戒办法》在运用多种惩戒措施的同时,确保被惩戒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体现了惩戒的适度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表示,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支付账户业务、暂停新开立支付账户等措施,并将相关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为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允许被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间继续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并允许其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过度影响当事人。杨青提醒,公众需提高防范意识,不要随意出售、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在风险防控与服务优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做好统筹工作。一是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风险,不采取过于严格的防范措施;二是健全风险防范体系,履行告知义务,并持续优化调整措施;三是利用技术手段提升风险防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四是确保群众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受理并解释申诉,持续提升支付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做好便民利民和风险防控工作,推进涉诈“资金链”精准治理,切实保障群众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