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也不搬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旦拆迁方对被拆迁人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者是征收补偿决定书,就意味着强制拆迁的来临。如果被拆迁人还是无动于衷,那么结果可能是房屋被强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应该尽早地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进行维权。律师的介入可以使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方的不合理补偿时,有更强有力的谈判和维权能力。同时,被拆迁户还可以咨询律师,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应对策略,从而避免被拆迁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拆迁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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