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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比《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则的变化及要点

本文作者:糖樱拙见 文章来源:正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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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比《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则的变化及要点  -图1

【内容摘要】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无效情形之间,存在交叉或者竞合的情况。

2.《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无效的规定,进行了继受改造,形成了3个规范。


【法律规范】

(一)《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理解适用】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无效情形中,存在交叉或竞合关系,尤其是第3种情形。

《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进行了继受和改造,具体体现在:

1. 分解为《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无效规则。

2. 分解为第153条“违法行为”无效规则,以及第154条“危害行为”无效规则。

3. 整合了《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与第2项、第5项。

具体而言,《民法典》将《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伪装行为”部分,转化为《民法典》第146条的“通谋虚伪”无效规定;将《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中的“非法目的”部分,与第52条第2项、第5项相结合,并归入《民法典》第153条“违法行为”无效规定、第154条“危害行为”无效规定。

《民法典》通过这些继受和改造,使得合同无效的规则更加清晰和明确。


《民法典》对比《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则的变化及要点  -图2

《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继受及改造演示表格

《民法典》对比《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则的变化及要点  -图3

《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第5项的继受及改造演示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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