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此次《暂行办法》涉及单户贷款余额对标金融同业、融资杠杆总计不得超过净资产5倍、明确禁止出租及出借小贷牌照等重点内容,与此同时,行业准入门槛仍待进一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并未直接规定小额贷款行业的注册资本等准入门槛。而是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这一规定与2020年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后者规定网络小贷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跨省经营则需要不低于50亿元。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暂行办法》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细化监管规则。
此外,《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这一考虑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将及时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为了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暂行办法》第63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这一过渡期不超过1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报金融监管总局同意。
《暂行办法》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对经营性贷款则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以及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将针对实践中急用先行的规制需要,重点解决当前可以解决的问题。对行业影响重大、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暂不作规定;对一些需要系统性规范的事项,先明确总体要求,后续再完善配套制度。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董思韵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